山东省(2018—2020年):全省17市完成清洁取暖目标任务,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础环境
(一)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全省四项主要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分别为57μg/m3、106μg/m3、24μg/m3、37μg/m3,较2013年分别下降41.8%、33.8%、66.2%和22.9%,较2015年分别下降25.0%、19.1%、46.7%和9.8%。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58.6%(剔除沙尘影响后为59.5%),比2013年、2015年分别提高了19.5个百分点、9.0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平均为14.9天,比2013年、2015年分别减少了45.9天、15.0天。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全省净压减煤炭消费量2750万吨以上,扭转了煤炭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态势,完成了国家任务。2016—2017年,全省钢铁行业共化解过剩产能粗钢797万吨、生铁445万吨。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清零”。7个传输通道城市(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共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57万户。完成了济钢全部关闭停产,退出炼铁产能567万吨、炼钢产能640万吨。完成敏感区域内涉化搬迁项目129个,并进入专业园区。青钢完成退城进园。
(三)工业污染治理成效显现。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在全国率先开展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3年、2015年、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逐步加严,倒逼重点行业实施提标改造;全省一期、二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7500余项;出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值超标督办制度,接入省控平台的废气污染源排放达标率高于95%;印发实施《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重点对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炉窑、焦化、露天开采矿山等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严格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在全面开展水泥熟料行业错峰生产的基础上,2017—2018年秋冬季扩大了错峰生产区域和行业范围,有效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与污染物排放叠加的影响。
(四)扬尘综合整治不断加强。截至2017年年底,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在建工地,扬尘治理“六项措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实现全覆盖;全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核准渣土运输企业823家,纳入监管的渣土车13719辆,密闭达标的渣土车13708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的渣土车13084辆。
(五)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在全面落实全省供应国五汽柴油的基础上,自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泰安、莱芜市辖区内加油站点全面供应国六油品,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已全部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在2015年全省基本完成淘汰黄标车的基础上,2016—2017年,又累计淘汰老旧车40.3万辆。
(六)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发力。将PM2.5浓度及其改善率纳入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排名;建立并完善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生态补偿机制,2014—2017年,累计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5亿元。2014年以来,先后44次对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且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市实施了区域限批。建立了政法机关服务保障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机制,环保、公安部门实行联勤联动执法,2016—2017年,全省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53822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省级强化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促进了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设完成省、市两级共享使用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完成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全省17个市均与京津冀区域统一了新的预警分级标准,并对减排措施清单进行了修订。2016—2017年,全省共启动预警287次(其中红色预警7次,橙色预警69次,黄色预警90次,蓝色预警121次)。
二、面临形势
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颗粒物和臭氧浓度依然处于高位。2017年全省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1.63倍、1.51倍。同时,臭氧浓度持续升高,2017年17个市除威海外臭氧浓度全部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提高面临挑战。
(二)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调整任务艰巨。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仍高达3.8亿吨以上,持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我省传统产业占全部工业的70%、重化工业占传统工业的70%的现状仍未根本转变。运输结构以公路为主,公路货物运输量占全省货物运输量的87.6%,与京津冀三省(市)总和相当,明显高于全国78%的水平。全省柴油货车133万辆,国三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占60%,保有量居全国首位。2017年,通过我省的外埠柴油货车共计约200万辆次,加大了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控难度。
(三)国土空间结构矛盾凸显。我省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4609平方公里,居全国第二位。随着城乡建设用地不断扩张,农业和生态用地空间受到挤压,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矛盾加剧。部分地区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国土开发过度和开发不足现象并存。
(四)企业主体责任压实不够。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工业企业依法达标排放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超标排放、直排、偷排或漏排等问题依然存在,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事件时有发生。
(五)部分领域环境管理尚显薄弱。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规范和标准缺乏,管理和监控水平参差不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不清,污染防治措施不健全,有组织排放管理粗放,与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差距较大。各类扬尘源管控依然粗放。各类建材、渣土、粉状物料贮存、周转、运输等环节撒漏问题仍然普遍存在。露天焚烧现象仍屡有发生。农业面源污染排放底数不清。车辆尾气治理路面执法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以及黑加油站点等问题依然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广、型号种类多、流动性强,排气污染缺乏有效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仍存在“梗阻”现象,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完善。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和山东生态环境保护“13691”系统谋划,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坚持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双控,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坚持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坚持源头防治与末端治理双控,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以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规制、市场、科技、文化力量,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合力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美丽山东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7%以上,全省PM2.5年均浓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改善目标,力争比2015年改善35%,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新增2个或以上设区的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省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6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减少50%以上;设区的市PM2.5年均浓度力争消除大于60μg/m3高值。7个传输通道城市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力争达到国家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结构与布局。
1.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由2015年的40927万吨压减到36834万吨以内)。制定实施全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全省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17个市。各市要编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制定实施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全省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和2018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市要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7个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厂全部关停整合。(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全省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电代煤和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7个传输通道城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其他城市也要制定清洁取暖方案,因地制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到2020年,全省17个市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衔接,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地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工业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做好各类集中式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及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工作。(省环保厅牵头)
按照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0年)要求,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实施气化山东工程,除偏远山区、海岛外,基本实现全省天然气“镇镇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7个传输通道城市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核电、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到2020年,全省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发电、核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3338万千瓦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到2020年,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量分别相当于替代1920万吨、515万吨标准煤。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快推进“外电入鲁”。在全面建成榆横、锡盟、扎鲁特、上海庙四条特高压外送电通道基础上,积极做好与送端省份衔接,有序扩大省外来电规模。加快推进潍坊—临沂—枣庄—石家庄特高压环网建设,增强接纳省外来电和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积极搭建与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资源富集省区的政府合作平台,加快配套电源开发建设,开拓省外能源供应渠道,提高“外电入鲁”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到2020年,外电入鲁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
3.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二)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省环保厅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
3.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4.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省公安厅牵头)
(三)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省环保厅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
4.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牵头)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省环保厅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省环保厅定期汇总任务完成情况并抄送各市和相关部门。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建立督政与督企相结合、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环保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起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经济政策。构建完善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在对各市空气质量排名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完善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制定钢铁、焦化、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牵头)
拓宽投融资渠道。在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的政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省财政厅牵头)针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国家蓝天保卫战确定的金融支持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其他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合同环境服务。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
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信贷支持政策。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采购市场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进一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督落实。落实“光伏扶贫”、污泥掺烧、农业废弃物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扩大分布式新能源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和工业用热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输配气价监管规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致密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开采相关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充分应用国家大气重污染成因研究成果,指导各市制定并落实“一市一策”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方案。(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由各市延伸至县(市、区),有条件的市空气质量排名可以向基层延伸。(省环保厅牵头)
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
(五)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省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终期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本文转载自城镇集中供热公众号